公司现要求员工2012年3月起都加入到公司内部基金中,且投资时间至少一年,否则不发2011年的年终奖。在2011年时公司已公布过年终奖计算方法,当初未提及要参与基金一事。
请问公司这样强制要求员工加入公司基金合法吗?
员工能否不加入基金但拿到年终奖?
员工本不愿意加入公司基金,但为了去年的年终奖,不得不投钱加入公司的基金。不是自愿加入的基金而签署的合同是否依旧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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