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监禁37天了,没有任何消息。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21-03-30 02:0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对于有多次作案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最长拘留期限为30日,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日,两者间加起来最长为37日,因此说刑事拘留的日子不能超过37天(实际是30天)。
  • 你好,请问目前情况如何了呢?一般是拘留以后决定逮捕还是放出来。如果是逮捕的话,就会一直在看守所羁押。请问你老公的事情了解吗?你可以来电详细给我说下你的情况,我可以指导你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的帮助到你。
  • 去找主办警官问问,一般情况下,应该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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