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天晚出去吃饭,因为我多看了邻桌一个人一眼,而遭到对方三人多次的殴打,他们并且手拿电棒和空啤酒瓶打我,致使我头部破了,整个过程我没有还手。我到了医院做了全面的检查身体没什么异常应该算不上是轻度伤害。请问这种情况对方会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我医药费花了2000元如果是民事赔偿对方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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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
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贩毒,放火,
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18周岁以下统称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在这个年龄段犯罪的都应当视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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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涉嫌
故意伤害罪。属于轻微伤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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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此问题容易混淆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盗窃、
诈骗罪中涉及的赃款,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不能。犯罪分子非法
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属于司法机关公权力追缴的范围。
2、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赔偿?目前相关法律及法院基本不支持精神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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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