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在一家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是本地的一个企业,主要做健身器材生产销售,还有一个休闲温泉养老公寓为主,目前确实有这些实体基地存在,我们工作性质是在外面派单宣传,邀请客户去公司参加活动,参观正在建的公司,然后让客户在我们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利息24%,公司说的是和客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请问这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作为这家公司的业务员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因为最近到处听到有些非法集资公司跑路,p2p跑路,听多了,心里有点害怕,所以现在在犹豫是否还要不要做这份工作?)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8-12-30 16:30: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哪些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七)、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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