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在工厂内因为工作和同事发生了问题,在上司的调停结束后,同事在办公室门外等着,发生了口角。同事先打了我父亲的脸,我父亲踢了他一脚,两人互相殴打,脚踝骨折了。厂方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予赔偿,要求签字。我想商量劳动法厂方是否有责任,可以和厂方提起诉讼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31 19:29: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既然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
    (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