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解决注册股东(非实际出资)不配合工商股东变更的问题?

股权转让
2021-03-31 21:0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可以减资。但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领取《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填写并加盖公章),应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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