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1月在公司加班时受伤,右脚踝撕裂骨折的公司不承认后,让我回家,12月多次去公司上班,不支付工资后,给对方主任打电话,说没有工资,现在可以走了

2021-04-02 20:38: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用人单位不认工伤的,劳动者先进行:
    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可1年内提出申请。
    3、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若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自己去相关机构申请。全部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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