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问题与本网站刊登的刘新华广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相同,购房面积超出7.333%。一审同一间法院于本月9日判开发商胜诉,但根据去年2月18日公布的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纠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我要上诉吗?敬请早日回复,不胜感激。

2018-12-31 09:2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
    一、
    二、
    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 商品房面积纠纷一般怎么解决,  商品房销售,在实务中有按套(单元)计价的,也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这些做法,也为有关规定所认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约定以“套(单元)”计价,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以商品房面积计价,对面积误差的处理  
    (1)与面积误差相关的几个概念  ①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五条)。  ②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六条)。  ③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其计算方法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以上其中任何一个面积组成部分出现误差,都可称之为面积误差。  
    (2)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房屋预售合同没有规定无理由退房的违约金的百分比或具体违约金的金额的,则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应该要求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离婚证明(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4、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变更备案登记表》,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