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有毒化学品公司工作了6年以上,2014年1月发生了事故,医疗期满后被使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一直没有上班,在家休息,2015年7月想再次回到原来的公司工作,求职面试后,公司要求自己进行职业病检查,合法吗?如果检查有职业病,可以向这家公司要求赔偿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1-04-03 17:4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你好,你们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来要求赔偿。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以免超过时效,时效为1年。
  • 基于以上情况,其一,你方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二,工伤赔偿的数额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因而你方在伤情稳定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四,如果用人单位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方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处理,那么你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结束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员工还是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不论医疗期满员工是否痊愈,是不是还在继续治疗,劳动合同都将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如决定续约,则应就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进行协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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