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和爸爸是二婚,结婚时妈妈有两个子女,爸爸也有两个子女,但妈妈其中一个子女从他妈妈和继父结婚后都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妈妈和爸爸共同立了一份遗嘱,采用的是代书遗嘱,也有三个见证人,并都加盖了手印和签名,但由于遗嘱中其中有两套商业房产由于是还建房还没办理房产证,所以没能进行公证。
遗嘱大概内容是,有A/B/C三套房产,A为门面面积较小,B为门面但面积较大,C为自主房,遗嘱中说明了两位老人过世后A归爸爸的两个子女所有,B归妈妈的两个子女所有,C在其中一位老人过世后由另一位老人自行处理。现在爸爸去世了,妈妈现在住院急需用钱,妈妈的两个子女及妈妈都想将C卖出用于妈妈的治疗,但爸爸的两个子女已遗嘱不公平为由不同意卖出该房产,又提出几个子女共同出资医治妈妈,爸爸的两个子女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出钱,目前这个情况妈妈及妈妈的两个子女该怎么办?希望各位律师能给出出注意,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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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
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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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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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
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
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证明
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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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遗嘱继承“见证”与“公证”的区别 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三条规定,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
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此即“见证遗嘱”,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见证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相当于
自书遗嘱,见证律师只能充当证人的身份,从法律属性上看,仍属于“私证”,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房管部门不办理过户继承人可向法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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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