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留下任何遗嘱,2000年左右房屋改革,我奶奶用工龄(谁的工龄待落实,记忆中是我爷爷的工龄买的)
加一部分现金买下了我爷爷单位当时的公房(公房使用权是我爷爷),房产证上是我奶奶的名字。
2016年我奶奶将房产证的名字变更为最小孙子的名字(也就是三叔的孩子)。
请问,我奶奶这样做,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吗?有没有侵犯三个儿子的权利?
如果是我爷爷的工龄加现金买的房子,三儿儿子有无继承我爷爷工龄折算部分的房屋的权利?
谢谢各位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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