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卖了一套二手房,都还没产权过户,只签了房产买卖合同书和交了二万余元订金,以后我掌握水电气是商业服务的,以前中介公司和房主沒有告之我,现在我不要想这套房屋,因买后成本费太高,如何终止合同,你要幇给我,感谢!

其它
2021-04-04 12:2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买卖与房东直接交易的流程:
    1.买方核实卖方出示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身份证等其它相关证件;双方商定房屋成交价格、产权办理、交付时间等事宜;
    2.双方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交纳第一笔房款(一般为三成)给卖方。
    3.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房屋交易申请手续,经管理部门查验后,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
    过户当日买方付给卖方六成房款;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逐级申报工作,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交易双方进入办理立契手续流程。
    5.缴纳税费。
    6.产权过户手续办理。
    双方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会拿到一份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凭此单到发证部门领取新房本。
    7.若是贷款买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需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征信,评估房屋,确定买方贷款额度,批准贷款。
    8.买方付清所有房款,卖方结清所有物业费后正式交付房屋给买方。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
    在上述迟延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解除房屋买卖订金合同的情形:  十种可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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