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入职时公司没有给我库存以及账页的交接,现在年终库存盘点,少了不少东西,不能证明是我在职时少的还是我入职以前少的,(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现在十二月份,一月份工资都在公司)现在公司说是我把货品弄丢了,要扣除我十二月份全部工资,一分不给了,而且还可能不够要扣除一月份部分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不合法的话我该怎么维权呢?谢谢

2018-12-31 14:42: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减扣工资:
    1、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扣减其工资,但扣除后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但每月扣减的工资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扣减工资。
  •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
    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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