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套既有出让又有划拨土地的房子,在2011年11月签订的合同,约定在2012年3月25日我交完房款,2012年4月对方提供方合法手续,并约定违约金为100%。当时对方只是说:“土地证是他自己的,房产证是他妻子的,两证在换,把房产证换成自己名字”,并未提及其子女在房产证中情况。在2012年3月22日对方让我去看了房产手续,土地证是部分出让,部分划拨,房产证任然是他妻子,上面还有四个儿子的。我以这协议有效,不能买卖完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房款,赔偿违约经。第一次开庭确认了我房款已付清,第二次开庭对方儿子不同意卖房,以不知情,其父亲偷买房子。现在法院以此土地部分为划拨为由,通知我合同无效,要求我更改起诉内容。而不是以其儿子不知情,偷卖房子说合同无效。律师可否代理此案,或对此案进行评估,出点主意等我认为?,并没有任何法律说划拨土地房子?不能买卖,只是说要办理出让手续,办理出让手续是对方的义务,对方不去履行义务,导致产权交易不能完成,而不是合同本身违法,所以合同有效,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望告知

2018-12-31 18:5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生效要件,合法有效。
    2.对方变更价款的行为属于变更合同内容,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对方需要和你达成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3.虽然合同履行期限未至,但是对方反悔加钱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①由于房屋过户能够强制履行,费用成本也合理。你可以在履行期到来时书面催告对方配合过户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持法院判决去房管所直接变更过户。②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①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②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约定违约金的,要求赔偿违约金。
  • 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不能够办理过户的话,那其中所隐藏的购房风险将会很大,不进行过户的话房屋的权还是原来业主的。例如,如果原业主离异的话房产将会被分割,如果他有债务被起诉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法院列入可执行的财产。
    目前存在好多公司打着公证的旗号在进行无房产证房屋的买卖操作,实际上,买方存在的风险很大。一般公证书的方式主要是以委托公证出现的。其实,这样的公证书,业主(委托方)是可以单方面撤消的。
    所以存在风险。
  •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
  •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
    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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