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专家,你们好,

本人06年进入A公司,该公司总部在河北,在上海设有办事处。我在该上海办事处办公,期间06年6月至09年5月,一直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

09年3月上海成立了营销公司,我也调任到总部工作,5月开始正常缴纳四金。

11年9月21日至12年2月5日期间,我生育休产假4个半月。之后我身体恢复不好,一直请病假到4月1日开始上班。

上班后公司要求我调岗,我找人事部谈工资问题,他们一直避而不给答复。(调入的新岗位,工资比原来岗位低了1000元)。

4月12日,我身体不适,看医生结果为,产后腰椎间盘突出没有痊愈,医生建议继续休息。所以我先口头请假后,4月20日把病假单交到公司(病假单时间为4月12日-5月12日)

5月11日,去医院复诊,建议继续休息,继而又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5月11日-6月11日),5月14日先和公司领导发短信说要继续请假,病假单晚点再交进来。领导也同意了。

5月19日,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称本人违反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连续旷工5天,现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本人在岗期间,并未看到公司有《员工奖惩制度》。2月6日至3月31日的病假工资、4月1至4月12日上班工资、以及4月12日至5月12日的病假工资,公司也没发给我。期间多次问公司人事要工资单和未发工资理由,都一直推托。

现在,请问各位专家,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现在还在哺乳期,除了补发2月6日至5月12日的工资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如果可以,这个赔偿金是应该怎么算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31 19:58: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无故旷工,联系不上,可以将解除合同通知单邮寄到该员工的户籍地或者通过报纸公告;
    1、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一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请事假都是扣当天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1.75。  请病假且有相关证明私人企业员工请假怎么扣工资,一般是发放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年假、婚假等合法带薪假期一般都不会扣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工资一般先走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低于工资部分由公司补齐。?????? 其它假期具体薪资计算方法均优先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其次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 公司如何调整员工岗位?对员工岗位的调整主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调整、法定事由的调整及用工单位单方的调整。第一种情况下又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主调岗的条款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种情况是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的调整,该情况只要出现法定变更事由即可依法调整;最后一种是企业单方调整,这种变更最容易发生争议,所以执行时必须注意,如果执行不慎,可能面临恢复原工作岗位及薪资或产生合同解除而引起赔偿的问题。
    为避免产生上述风险,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看看地方法规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岗位及薪资的变更条款是否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地方规定支持的话,沈斌倜律师认为该条款涉嫌剥夺劳动者权益将导致该条款无效。
    应当注意,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规章制度方面的要求,规章制度中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企业可以对员工的岗位做出调整。当企业依据经员工确认(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合理调岗时,企业风险就将降到最低点。
  • 辅乳期女工请事假依然要遵循所在单位的规定,经单位有批假权限的领导批准。单位不予批准的,女职工应当上班,不上班的单位有权按旷工处理,达到一定天数,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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