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6年进入A公司,该公司总部在河北,在上海设有办事处。我在该上海办事处办公,期间06年6月至09年5月,一直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
09年3月上海成立了营销公司,我也调任到总部工作,5月开始正常缴纳四金。
11年9月21日至12年2月5日期间,我生育休产假4个半月。之后我身体恢复不好,一直请病假到4月1日开始上班。
上班后公司要求我调岗,我找人事部谈工资问题,他们一直避而不给答复。(调入的新岗位,工资比原来岗位低了1000元)。
4月12日,我身体不适,看医生结果为,产后腰椎间盘突出没有痊愈,医生建议继续休息。所以我先口头请假后,4月20日把病假单交到公司(病假单时间为4月12日-5月12日)
5月11日,去医院复诊,建议继续休息,继而又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5月11日-6月11日),5月14日先和公司领导发短信说要继续请假,病假单晚点再交进来。领导也同意了。
5月19日,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称本人违反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连续旷工5天,现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本人在岗期间,并未看到公司有《员工奖惩制度》。2月6日至3月31日的病假工资、4月1至4月12日上班工资、以及4月12日至5月12日的病假工资,公司也没发给我。期间多次问公司人事要工资单和未发工资理由,都一直推托。
现在,请问各位专家,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现在还在哺乳期,除了补发2月6日至5月12日的工资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如果可以,这个赔偿金是应该怎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