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徐某,男,20岁。某日下午,徐与同学王沁华等人在课间休息时相互扔雪球耍,事后王沁华发现裤子被木材划破,怀疑是徐所为。因此,王在上课时用雪球打徐,并向徐身上吐痰。放学后,王沁华、王金泉为此又追赶殴打徐。第二天下午外出时又遭王金泉、王沁华的殴打,嘴被打破。徐因连遭王沁华等人殴打,一连几天不敢到学校上课,在家中自制尖刀一把。几日后,徐携带尖刀一把到学校上课,行至教室门前,被同学刘朋文拉到校外,刘与王沁华等一伙人又对徐进行殴打,徐所带尖刀被打落在地,徐拾起尖刀逃跑,刘朋文一伙人拾起砖头追打徐,将徐的腰部、腿部、脚部打伤,刘朋文追上前抓住徐后,用砖头猛击徐的头部等处,将徐的头部顶骨打破裂,手部打伤。徐在这种情况下,左手捂住自己的头部,用右手持刀乱捅,致刘朋文胸部、腹部六处受伤,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

试分析本案中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其它
2018-12-31 20:34: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做出了明显超出防卫必要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一、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