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河南的女孩,今年21岁,别人介绍一个男朋友,没怎么相处就结婚了,结婚后我随男孩去了广州,(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南方给我拿了彩礼钱6万元,与去年2015年腊月26结婚,结婚后男孩儿多次殴打我,并打电话骂我家人,还让我换掉电话号码与不让与我娘家人联系,我没有办法偷跑回来娘家,但是男孩儿现在就是,经常打电话发信息骂我的家人,更在电话中更扬言要杀我全家,我父亲母亲已经60多岁了,每天给我父亲发信息发一天发100多条信息,辱骂我父亲母亲。我父母的身体不好(他发过来的信息,通话记录我都做了保存))我该怎么办?

2018-12-31 21:5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一)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个人饰品属于个人所有,男方的花费要有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三)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详情来电咨询。
  • 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没有结婚证不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孩子的抚养权属于父母,这是义务必须的。所生孩子应当受法律保护,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抚养权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 赠与的财产,有没有证据,难以主张,彩礼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下,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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