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
。2012年的10月7日,我因意外造成腿扭伤,到现在还没好,已经休病假快2个月了。根据相关规定,我的工作年龄可以享受最长6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公司提出由于我工作失误,造成客户索赔,叫我主动辞职,并且没有一分经济赔偿。如果我不主动辞职,公司就说要从我平时的一点一滴查起。我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公司说先从我的报销发票查起,发现报销不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立即予以开除,没有一分经济补偿。公司员工手册有几条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造成客户丢失或业务损失,对公司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经查证事实属实者。2.?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大于人民币一万元以上。?3.?欺骗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以虚假发票或以业务无关的票据骗取公司的报销费用的。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么做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在我的医疗期内公司可以辞退我吗?我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吗?麻烦各位律师帮忙回答,谢谢!
票据纠纷
2018-12-31 23:21: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受到工伤后,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和同。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个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四)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还是没有到期,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没有补偿,一般辞职就会停缴。
如果是公司提出,需要一些辞退通知什么的,而且还有按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补偿你,一年补一次,到合同期限为止。
至于社保关系有两种办法:一是你去人才办理个人存档,同时委托人才替你缴纳社保(这可以延续你的社保不间断,但至少要委托缴纳半年才行);二是你先别管社保,等找到新单位再继续交,中间间断的可以与新单位协商,你自己出钱单位给你做补缴(这种办法补缴需要你出很多钱,因为单位承担部分比例很高的,感觉不值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许多限制,无法列举。比较集中的条款如下: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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