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7年5月12日借了31000块给朋友,借据上注明08年2月1日前还清. 08年10月16日我总共拿回21000元. 他还钱的时候,我都会写张收条给他,而其中有一张10000元的收条,是让他家人安心所以写给他的,实际上他没还我那10000元. 所以,为了以防万一,08年10月16日那天我跟他又写了张17000元的借据,注明是09年2月1日前还清的(目的是为了累加他的欠款金额,抵销他手上那10000元的收条,即能证明他还欠我10000块). 现在两张借据都还在我手上,借据金额加起来他总共欠我48000元,写给他的收条金额是总共31000元,如此计算,他还欠我17000元,但实际上,他只欠我10000元. 根据两年的诉讼时效,现在两张借据都过期了,当时因为工作忙,大家又是朋友,没去细算时间.现在想追回钱,他避着不见面.怎么办呀!根据借据的金额计算,他还欠我17000元,但我只想拿回我的10000元.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请各位大律师支招!!如果17000元都能拿到的话那就更好,那7000元我不想要,只是想惩罚他的不厚道,连大学同学的我都骗. 借据1:07512借31000元,0821前还清. 借据2:081016借17000元,0921前还清.

2019-01-01 01:32: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何追回欠款?
    解答如下:只要您能确定对方的姓名,住址,性别等基本信息,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和对方拒不付款,就可以起诉到对方住所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要求对方还债.
    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决下了以后还是不还,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冻结,查封对方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来取得相应款项还给您.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是关于高利贷能否起诉的回答,请采纳。
  • 个人借款的借据最长法律保护期限是二十年,约定了偿还期限的,存在二年的诉讼时效,从债务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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