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各位律师?

我于2013年3月6日与王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先支付给我定金1万元,首付款9万元于房产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来支付我。合同签订后,到3月26日,我打电话催促他们尽快办理银行按揭,但是,中介和买房人均不接我的电话。我无奈之下要求解除合同。4月13号,我和爱人一起与买房人见面,买房人叫来中介人员,并给我们送达了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函,要求我们履行合同,否则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我告诉他们,我同意卖房子,是你们违约不打款,并使我购买商铺的计划落空了。我是真心实意卖房的,4月中旬,中介要求我办理授权公证书,要求把房产过户到买房人所谓的妻子名下,并答应我们一次性付款。当时签订合同时,只有我们两个人。之后到该付款时,中介和买房人没有找到第三方借款人的情况下,多次想骗取我的公证书,我没有上当,之后又说要重新修改合同,要我把合同原件给他们,我们没有照办。随后又说要修改合同,把他的所谓的妻子加到合同中,成为房产共有人,并把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我们要求他出结婚证和户口本并签订补充合同,认定是他要求把房产过户到非合同主体的名下的,但是,买房人拒不签字。之后他们又找了一个借款人,借款人要求我必须把公证书原件给他,才给我打款。我不认识借款人,我不能给他公证书。结果事情搞黄了。中介的人气急败环的告诉我,给你钱不要,等着吧,拖死你。中介和买房人的关系非同一般。在这之前,我们于合同签订的第三天,就解除了租房人的合同,公证书签订后,第二天,我们就把房屋里的东西搬走了,并把房屋钥匙给了买房人的妻子和中介。我们卖房的诚意可见一斑。现在,买房人口头告知我,他把房屋买卖的所有事宜都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了。要我去和中介谈。鉴于买房人缺乏买房的诚意,我决定撤销授权委托公证书,并通知买房人限定在30日之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通知我去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房产必须过户到王某名下。所有的房产转让事宜,均严格按照3月6日签订的合同执行。您看,这样可以吗?

公证
2019-01-01 08:19: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合同转让,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类转让称为法律上的转让,如被继承人死亡、作为遗产内容将合同权利义务移转于继承人有于法院裁决面发生.此类转称为裁判上的转让:有的基于法律行为面发类转称为法律行为上转让.如遗明人通过遗嘱将其合同权利又务转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转让合同面转让台同权利义务。
    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合同权利,属于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面转让合同又务,称为债务承担。
  •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 如果有离婚意向,办理房产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房产证更名的方式实现房产份额的转移。
    前提:对房产分割归属无异议,已还完房贷且无其他抵押,有房产证
    2.办理流程:
    (1)到场人:夫妻双方
    (2)办理地点: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3)所需资料:
    a.夫妻双方身份证;
    b.房产证;
    c.结婚证原件;
    d.属于城六区央产房改房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城六区之外的不用提交上述通知单。
    e.到场需填写共有协议或产权变更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