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前,爸爸妈妈赠予孩子并产权过户于孩子户下的房地产,(结婚后由爸爸妈妈原基本上建造的房地产在孩子离异时,该房地产怎样切分?)

2021-04-07 11:38: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18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说这一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于你的咨询的事情来说,最关键的是分析确定当时赠与合同有没有具体确定。当然,没有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口头的合同也算。对于当时口头达成的协议有没有指定归一方的意思,现在的判断依据只能依靠其他因素了:我认为这个房子还是一方的房子。两个原因:
    1、房子实际确定登记在了一方名下;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行为。探求当时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赠与合同当事人的表述非常重要,除非另一方有相反的证据
  • 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小夫妻的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俩名下,或者有赠与协议约定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的住房,那么该住房产权属于小夫妻共有的财产。  父母可以在夫妻俩离婚时授权收回赠与夫妻俩的住房,因为小夫妻离婚之后会分割该住房产权,严重违背了父母赠与住房的初衷,父母可以申请收回赠与的住房。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越来越多的新婚家庭选择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对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进行协商,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规定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进行了量化,对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规定明确的分割方式。
    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三种情况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非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属于父母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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