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酒店工作,批准了三个月病假。现在酒店发给我的工资是按本地最低基本工资乘以80%=(1160×80%),请问酒店这样发给我的病假工资是对的吗?酒店要是不按劳动法发放工资一样,我该怎么办啊?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0 08:2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病假工资规定,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
    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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