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租了好几年的仓库,今年一月份未签订合同,听说是要拆迁,房东曾电话通知去签订一份暂不搬迁预付半年租金的通知,我方则积极的去寻找搬迁地,正逢过年放假,所以到了3月底才找到合适的地点开始搬迁,而老地方的房东则要求我们支付50天的房租,但我司认为你通知太晚,至少应提前二个月通知,所以只答应支付30天的租金,4月1日,房东因未缴租金而锁了我司仓库门。
请问:我们应该支付房东要求的租金吗?他这种锁门的行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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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
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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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
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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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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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同一般具备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
(2)合同标的,即被拆除的房屋。在合同中应注明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建筑、使用、居住面积、产权人;居住正式户口的人的自然情况;
(3)补偿形式;
(4)安置地点及
安置房标准;
(5)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现状,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申办责任;
(6)房屋拆迁补助金额;
(7)被拆迁房屋补偿形式、标准、地点、结构、折算、结算等;
(8)腾交房时间;
(9)违章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处理;
(10)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过渡费;
(11)违约责任;
(12)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13)解决争议的办法;
(14)合同生效条件;
(15)签约文本数及签约时间等。 拆迁合同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
拆迁协议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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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