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的房子在离异时,为了更好地达到离婚协议书,迫不得已将我的房产继承给了我大逆不道的孩子,现在我没房屋住,他想卖了房屋再换一个新房子,想把房子过户予他的户下再卖出,我反对,现在在他又提起诉讼到法院了!你瞧我能撤消赠予吗!我年迈了没子住我该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1-04-07 20:48: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 还是按照依照赠与关系处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常理,同居之时产生的赠送贵重财物的行为,虽然同居双方不可能有书面的或者明确的口头上的约定,一般都是默认附随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义务的,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天上不会掉馅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这里规定的“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既可以是书面约定的义务,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的义务,除外,是没有“默认的义务”或者“赠送习惯的义务”这一说的。因此,同居之时赠送对方贵重财产,分道扬镳后,赠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的案件,法官会面临情与法的两难: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方请求撤销赠与、受赠方返还受赠财产,赠与方应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附随义务,否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同居之时双方基本上不可能有明确的赠与财物的附随义务的约定,赠与方面临“人财两空”;但如果判决返还全部受赠财物,受赠一方很可能是赔了青春,物质方面又什么也没得到,受赠方亦“人财两空”。所以是可以起诉的,但具体能不能被法院支持要回,则得看财物价值,是否有约定义务等等,综合考虑判断了
  • 一般应为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前购买的为一方的财产,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内起诉,如果孩子抚养关系反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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