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县土地局作出收回我家购买的国有土地的处罚通知,理由是骗取。经过行政复议我胜诉,结果土地局以同一理由同一处罚决定进行申诉,无法我们起诉到法院,现在法院一审判我们胜诉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我想问他们若是再次作出处罚决定难道我们还得到法院起诉吗,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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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撤销监护权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
抚养费用。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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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直接损失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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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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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据此可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该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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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