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下岗职工已到退休年龄,退休手续早已又圆单位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知何种原因,退休还没有批下来。到5月我已经补缴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了,6月还让补缴,劳动局负责人讲,如果不补缴以后不给办退休,下岗职工本来就靠零散就业挣点收入,到了退休年龄得不到退休金,而且还要补缴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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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明人指点,谢谢!

社会保障
2019-01-01 11:07: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可以办理退休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中,正常职业的退休年龄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女职工,仍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应及时将职工的岗位变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批准退休。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医疗保险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医疗保险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2、区属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  市属专科医院为统筹医疗约定医院不必选择。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时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由单位支付其病假工资。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并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