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咨询几个问题:背景介绍:我父母在我大概3-4岁就离婚了,离婚后我的抚养权判给母亲,离婚后至我18岁,父亲未全完起到抚养责任。爷爷去世之后,房子归我父亲。之后我父亲和其他女性结婚了。我父亲和其现任妻子婚后居住在我父亲继承的房屋里,之后房子拆迁,我父亲用拆迁所得钱全资购买的一套房,女方出了部分装修的钱,因房产证只写一人名字需要女方主动公证放弃,父亲不愿意伤感情,因此婚后利用拆迁款购买的房产证上有我父亲和其现任妻子的名字,现在双方产生矛盾。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那么房屋所有权是怎么分配的?问题2.若属于婚后赠与,那么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我父亲全资购买,且并未起到抚养的责任,分割时会酌情减少女方比例吗,一般在多少?背景:如果我父亲在继承我爷爷的房屋时候,通过欺骗公证处,未完全通知到所有法定继承人,在其他部分法定继承人并未签字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通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取得了遗产,且从继承之日起未满20年。(未签字的法定继承人已知晓情况。)问题3.那么父亲的兄弟姐妹可以通过起诉手段平均分割拆遗产吗?若分割,那么遗产是拆迁房屋所获得的拆迁款呢,还是按利用拆迁款购买房子的当前市值?问题4.在问题3的基础上,为了把财产转移给我,可以通过我父亲放弃继承我爷爷的房屋,然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之后转移给我的手段吗?但毕竟涉及到大金额,如何避免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拿到遗产之后反悔,不转移给我?可以通过借条以遗产作为抵押吗?写借条和我父亲放弃继承有先后顺序吗?

离婚
2019-01-01 12:48: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顺序的确定主要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经济上、日常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依据。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二个顺序。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丧失配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失配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章的规定:法定继承时,在继承权上男女平等。也就是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是平等享有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首先,第一顺序里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房屋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选择。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也意味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放弃继承与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5)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