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妹妹借给一南方做茶叶生意南方人约4万元,有欠条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在因生意失败人不辞而别,请问正常起诉能否追回欠款,另就是起诉费用大概需要多少?或者有更好的办法?

2019-01-01 13:14: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借款人人下落不明,如何追回欠款? 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支付借款。
    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借款。
    起诉要求债务人返还。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支付借款。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借款。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欠款如何追回?
    1.存在债务纠纷的,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不成的,需要债权人携带相关证据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欠款而不偿还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会受到处罚。

  • 一、诉讼标的是25000元,则需要交纳的受理费:50+375=425元。


    二、借贷关系,借条是证据之王,如果有借条,内容清晰完整,胜诉概率是100%!

      财产案件诉讼时,主要是案件受理费,具体费用是根据诉讼标的的大小来计算的,如果你要求对方归还10万,那10万就是标的额。具体是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

      
    1、未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举个例子,如诉讼标的是30万元。则有

      50+90000*
    2.5%+100000*2%+100000*
    1.5%=50+2250+2000+1500=5800元;

       诉讼标的是25000元:则需要交:50+375=425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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