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了一个月后押金以扣,剩余租金不退,还在公共区域侮辱我,精神损失费可以要求多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押一付二,租了一个月后押金以扣,剩余租金不退,还在公共区域侮辱我,精神损失费可以要求多少

2019-01-01 14:19: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1、要看合同内容是什么,合同纠纷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第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 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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