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法院判给探视权,对方拒绝探视我,并把我的手机列入黑名单,让我无法联系他。

离婚
2021-04-09 19:5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您好,积极应诉,说是孩子不愿意见他,并不是您阻止对方探视
  •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