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2019年6月1日正式上班,现在是2020年11月18日,我还在公司做2.到3天,我是11月16日和部门领导说辞工的,17日和老板说辞工的,公司老板叫我做到11月底在走,但我不同意,因为有事回老家要急着回家。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交了社保的。我可以在11月21日不做走人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4-09 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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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法律规定辞职,非试用期间,提前三十天递交辞职书,三十天后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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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员工无过错,合同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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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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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