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生母去世后父亲再婚。一九九二年突发中风,失语,脑萎缩。二000年九月被“遗嘱公证”,三个多月后去世。

父亲去世后,原属其名下的房屋一直由继母居住。去年底,该房屋面临拆迁,我方即与协商分割拆迁款,未果。诉诸法院,取证时在房管局发现遗嘱及继承权证(此前继母绝口未提)。变起仓促,我们已来不及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时,仅指出公证没有录音录像、签名全部以手印代替、对我生母名字及去世时间叙述错误等问题,法院没有采信,拟判我们败诉,遂撤诉。

撤诉后,向公证处申请复查,维持。又向本地公证协会投诉,递交如下证据:

一、父亲九二年病发时住院病历,诊断失语,脑萎缩,语言蹇涩。后只在门诊看过病,查不到其它病历;

二、证人证言。父亲生前同事邻居(也是继母同事邻居)四人(可征集更多)、侄女侄女婿三人;

三、公证处存档卷宗指纹只有九枚的照片;

四、墓碑照片。证明生母名字和去世时间。

公证问询笔录中明确说明遗嘱系我父亲口述,由公证员代书,由此我们以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撤销该公证,结果大跌眼镜,让人倍感震惊和愤怒。其维持理由是:

一、病历系九二年的而非立遗嘱时的(无视脑萎缩无法治愈这一医学常识);

二、不认可证人证言;

三、辩称指纹是十枚,有一枚装订时盖住了。

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公证处也应提交证据,但本案中未提交任何材料。我们指出同由该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未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核实的问题,直接被忽略。

现在我们准备再行起诉,请教一下:

一、以现在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大吗?还需补充什么证据?

二、是以公证处同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仅起诉继母?

三、本地律师与公证处同属司法局同一个部门管理,是否选择外地律师为好?

敬请各位解答,深表感谢!

2019-01-01 19:29: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满足这个条件的录音遗嘱即有效。、第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 你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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