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是车主,对方是电动三轮运货车,事发地是国道上无红绿灯十字路口,我的右側方车辆挡住那横穿马路的电动三轮运货车,没有及时发现,避让不急,被我撞到电动三轮运货车身,驾驶员倒地,造成膝盖骨轻微骨折(医院医疗结果,不用手术,打了石膏治疗,一月费用1万元,全由我先行垫付)

2.出院后,伤者在家休养一月后,告知我上厕所不小心摔倒,造成二次伤,医院医生说必需手术,因为把骨折处弄移位了,需要安装钢钉固定(花费三万左右,伤者自付),伤者要求我负责。说不负责就起诉我。

3.由于我车只有交强险,医疗理赔1万上限,事发后,交警定我全责(对方是弱者,是非机动车),我想医疗费用在保险理赔范围我也就认了,可是现在后悔死了,认了全责,他现在二次受伤的事情都来摊我身上,以后什么不好都来找我要钱。让我承担费用。

4.事情过去一年了,目前伤者也快恢复,就等取出钢钉了。接下来。肯定是要去交警队协调了,我是否要对二次伤负责?我赔不起这么多钱,他肯定会起诉我,我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我能胜诉吗?

保险赔偿
2019-01-01 19:40: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会怎样?
    《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并处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通知投保后,补办交强险的,应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在驾驶员投保商业车险时,保险公司给他自动上上去的。交强险赔偿的是第三者的责任,被保人和本车人员是不赔偿的。如果被保人驾车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么交强险会在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这个规定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统一的:

    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
    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1000元;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100元。
  • 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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