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诉讼离婚第一次开庭?被告缺席?法官建议公告送达传票?收费一千?送达期结束?可缺席审判?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离婚
2019-01-01 20:16: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法院公告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通常应当还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这样法官在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到来时,可以径行开庭而不另行通知。所以法官在开庭当天电话通知女方亲属是出于对该案的慎重,并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由于你缺席,放弃了你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很可能会导致你败诉,至于判决是否正确、公平,在这里因没有相关材料,不好多说。
    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法官与原告方有亲属或其他关系。你可以在上诉理由上阐明。这样二审很可能会发回重审。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你可以以此申请再审。
    4、在二审中如何维护女方的权利的问题,必须要见到案件的材料才能作具体的分析,至于怎能样争取小孩,你可围绕谁抚养小孩会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这个原则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 公告送达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少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民诉法第18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配偶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当事人可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配偶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自行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通常情况会要求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关于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作出判决是,一般都是综合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