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产租赁合同,租赁时间2016-10-7----2017-10-7。我们是承租方,现在房东要卖房,要带人看房,又说可以让我们住到合同到期。我的问题如下:

1.在租赁期间,我们有房屋使用权,讨厌别人打扰,我们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

2.房东说的可以让我们住到合同到期,是一句空话吗?房子卖出去后和房东没有关系,又如何保证呢?

3.在合同第六款的第7条这么写着:{甲方(出租房,房东)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使乙方(承租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之行为,甲方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这一条看着对我们不利。我的问题分以下几点:

3.1?我们是否可以拒绝房东双倍赔偿,住到合同到期呢?

3.2?房东要卖房,带人看房,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可以凭意愿在合同到期前的任意一天搬离,房租算到搬离的那一天为止,并要求房东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要求房东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

4.合同的第八款第2条这样写:{租赁期间,甲方如另行出售房产的,乙方的权力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在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是说我们不购买,房东可以自行出售房产,无需与我们协商。简直霸王条款。

5.我们现在的想法是:因为我4月生产,想房东即使看房也要等到6月以后,只能每周末在我们方便的时间看房。即时搬离,我们也只能在7月以后,并且希望可以得到2倍的履约保证金。

6.请问我们该注意什么,我们的权利有什么?怎么做对我们最有利?

7.合同第十一款中说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是这样吗?房产所在地法院是指区的所在地还是深圳市的都可以,我们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有联系方式吗?怎么提起诉讼?是否还有其他的部门如派出所,110可以管呢?

2019-01-01 23:18: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即签订了合同之后有承租人已经入住到出租的房屋,那只能由占有房屋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即几个承租人都还没有占有出租的房屋,但是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那么由先办理登记备案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几个承租人既没有人占有出租屋也没有人办理登记备案的,那么由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其次、根据上面的顺序确定了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出租人和他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所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还可以就出租的违约行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中,无约定违任的,可要求对方赔偿因对方的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如下: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收据由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最后,在租房过程中为了避免在签订合同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违约责任明确到合同中,作为更有利的证据,这样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时候可以直接凭借合同积极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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