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曾经在一个公司打工,在2009年10月底去上班的,负责公司技术工作,这个公司是新公司,一直在筹备中至今没有建设。在2010年9月份,公司法人给我5万元钱去跑一个任务,就是要搞一个江苏省发改委的项目批文,另外他自己直接汇了5万元钱给南京的一个公司法人,南京这个人承诺能够办好批文(这个法人是我朋友介绍的),事情办到后来,由于我打工这个公司出现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没有办成,给我的钱在多次去南京操作中已经用完了,汇给南京公司的5万元钱,人家也说为我公司办这个事情都花出去了。我也于2010年11月份离开公司。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我曾经打工的这个公司在2008年在公司成立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形式收取上海一个建筑安装公司100万元,2010年底被上海警方定为诈骗,法人和常务副总经理被刑事拘留,于春节前3天释放。现在上海警方通知我,要我协助调查,这个一共10万元钱,说这是公司和法人诈骗所得,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那么我自己就想不明白了,如果认定这个10万元钱是分给我的脏款,那么我不成为同案犯了吗?如果罪名成立,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9-01-02 01:16: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工程保证金的骗取是否构成诈骗罪,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您好!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三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检察长批准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说明理由。您可以咨询检察院该案有没有立案,如果没有立案的话,您可以询问检察院批捕还是不批捕;如果不批捕的话,你可以要求检察院放人。
    谢谢阅读!
  • 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法律责任。从实质上说,变更前后,公司的主体并没有变更,变更的只是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没有变更或消灭公司主体,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从实质上,并不能说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司,公司还是那个,并没有改变,这样,公司仍应承担过去的债权债务。
    公司主体变更、消灭包括分立、合并以及注销,只有在公司主体变更、消灭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公司债权债务分担、转移等情形。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他是7万,那么属于数额巨大,在3-10年这个刑期,由于他是从犯,一般会在3-5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