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求领导给予鉴定和帮助?

??????我们家孩子在2010年11月8号下午,因为有点闹肚子去我们县城医院治疗,到了该医院儿科是一位姓许的医生接诊的,只是看了看,没做任何任何检查,就认定是腹泻,并以此开的药方。输了三瓶液,就回家了,到了9号那天输了4瓶液,不但症状没见好转而且还1天(24小时)没有撒尿,而且浑身有些浮肿。到10号上午又去医院将上述病情像我们的主治医师也就是许医师反应,许医师说没事就是因为身体严重缺水造成的,还是没给我们家孩子做进一步的措施,还是按原来的方法治疗,而且还加了一瓶液,直到输到第5瓶的时候发现孩子越来越浮肿的厉害,我老婆就要求值班的医生给我家孩子拔掉输液器具,值班医生不但不拔出而且还说我们家孩子还是缺水,需要继续补水,最后在我和我老婆强烈的要求下才给我们孩子停止治疗我们要求转院,等我们的主治医师许医生上班回来时也就是10号下午13时30分左右,他紧急给我们孩子做了个B超说膀胱没尿,这才同意转院。大概意识到孩子病情严重,在我们的要求许大夫和另一个大夫不只其名跟随着来到保定儿童医院,到保定儿童院后经初步检查说怀疑是急性肾衰,建议转到北京治疗,两位大夫又随着赶到北京儿童医院,在北京儿童医院简单写了份病例,经儿童医院检查是泌尿系结石,引起尿道堵塞由于时间过长,已经很严重应为急性肾衰(肾后性)。现已出院

?????做为一个儿科大夫而言,在我们家孩子来院治疗时没做任何检查,主观认为是腹泻,并予以治疗,到第二天,未见小便,且浑身浮肿,本应引起注意但其不但没做任何措施而是继续盲目治疗,知道10号下午孩子浮肿的特别厉害才给做了B超,因其疏忽大意,盲目治疗使得我家孩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现北京儿童医院给的出院诊断证明是

?????1、急性肾功能衰竭肾后性????治愈

?????2、泌尿系结石???????????????????好转

?????3、泌尿系感染???????????????????好转

?????4、轮状性毒性肠炎?????????????好转

?????5、上呼吸道感染????????????????好转

?????6、卵圆孔未闭???????????????????未愈

?????7、心肌损害??????????????????????治愈

???综上所述请专家帮忙鉴定一下,我们当地医院是不是存在误诊或其他影响我家孩子治疗的原因是不是有责任。

???我去我们当地医院找他们他们不但不予以理睬而且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我现在衷心的像领导请教一下,请领导给予帮助。

????????????????????????????????????????????????????????????????????????????????????????????????2010年11月26日

2019-01-02 07:0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您好,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 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
    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
    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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