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2007年3月开始入职工作。2008年2月,该用人单位开始给我缴纳失业保险费,直至2009年3月该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为止。此后,我一直靠领取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2010年4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钱某,根据他缴费的时间,其只能领取一年的失业保险金。我认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应该按工作年限计算,而不是缴费时间。请问,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按缴费时间计算,还是按工作年限计算?

保险赔偿
2018-07-20 10:0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终止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与计算办法如下:  失业保险金领取程序: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
    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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