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连续3次的劳务派遣,共6年。但合同上的日期不是本人写的,而且日期错误,正常是2011年3月1是第一次签合同,但第一份合同写的2010年5月1日到2012年4月30。同时又有一份2011年3月的合同。随后的合同签订日期都是按照2010年5月的合同签定的,现合同到期无理由拒签,我想请问:1:签订2次以上,算不算无固定期限合同。2:如果按合同写的,2010年5月入职,但实际我是2011年3月入职的,那2010年5月到2011年3月无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如果不按这个日期,那这份合同算不算虚假合同。3:我的工作岗位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并且有正式员工在同岗位工作,并且我在同岗位上工作6年,属于派遣规定的范围内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0 10:0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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