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居期间,男方因开公司,在外借了债务,男方都没具体告诉女方,借的钱也没有给女方管过女方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地址,也没去过,现在解除同居关系,请问,女方有连带偿还责任吗?

2019-01-02 11:40: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 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只保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可以协商解决,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但是对于共有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形下,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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