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12天的怀孕时间?10.20号早上6点半吃的米非司酮6片,

10月22号早上6.30分吃米索醇3片。之后中午12点经行刮宫。

手术前我方还咨询了张医生手术前后有什么该注意的事项否,张医生回答,在医院手术有效快速,不会有任何遗留问题,小手术没必要拘泥于那么多。于是我方就同意张医生进行刮宫手术。

张医生手术后,斩钉截铁的说子宫内已清除干净,之后回家半个月断断续续有血,等到11月5号?下午我就去咨询张医生,她说做个B超查看一下情况!?子宫内还有残留物。之后问张医生具体情况,张医生回答道到:我方病人?子宫糜烂严重才导致?不敢继续清除子宫内的残留物。

11月6号上午做阴检,结果显示子宫内部依然未清除干净,我们再三咨询,可以再次到医院进行手术,第二次我们咨询张医生手术前的病人是否可以进行手术。而张医生回答到:没问题,可以进行无痛人流手术。绝对保证手术成功。做完之后再次申明手术是成功的。结果手术依然失败,未能将我方病人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

11月10号我方病人之前到别的医院进行检查,对第二次手术进行检查,结果表明手术未成功,之后人体内依然有残留物,我方病人经过这次的手术对血已经有恐惧心理。第二的无痛人流根本没有效果,人体阴检数据显示?第一次刮宫和第二次手术之后的残留物量是一样的。?经过这样的数据对比,之后我们找到张医生进行咨询,张医生依旧没有一个医生的医德,等到病人出血后,而且大量出血。张医生再次推卸责任,把手术的不成功归咎于病人的子宫收缩不正常,带有炎症,导致出血,又怀疑可能是假性来例假。这种医学不确定诊断,视病人如草芥,根本不带有医疗人员的责任心和医德在里面,在这样的情况的下,我们拿出第二次的阴检数据和有关证明,对张医生的推辞进行了反驳。等到张医生看到结果?无话可说了!

11月10号在医院,我方病人要求有资历和多次成功手术的院长进行手术,然而医院的吴医生又自己主动要求接受我方病人的手术。我方一致要求等待院长亲自手术,而吴医生给我方病人保证可以一次清除子宫内部的残留物,无须担心太多。2次未手术成功的我方病人,心理上已经承受了巨大压力,夜不能眠,长时间只能依靠医药水来维持体内的正常代谢。阳光医院的吴医生再三要求可以进行手术,而且此次一定能将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保着对医院的信任度的情况下,我方病人同意进行第三次手术,将子宫内的残留物清除。手术后吴医生同样的态度,体内清除,手术成功。

11月12号?由于病人不适,再次到其他医院进行阴检,结果表明子宫内依然有残留物,至此病人精神崩溃,惧怕血,无食欲。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1-02 14:01: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手术失败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每个手术都是存在失败的可能的,还是属于工伤范畴内的,员工存在的后遗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出伤残结果享受伤残赔偿,医疗费以及治疗期间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