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4月9日,本人在清远市万科华府认购B3栋402号房,开发商为清远市锦龙正达置业有限公司,当时已交付定金20000元整,并约定4月16号前交首付款并签订合同,但是因为销售人员的问题,双方协商4月19号进行合同签订并交首付款。4月19日我到万科华府销售中心后,由销售人员拿出我要签订的《合同》范本,本人对《补充协议》条款“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修改”不接受,双方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合同。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合同》中第五条规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士?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士?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士?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然而补充协议中此条款改为:1?、差异值为士?0?.5?%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士0.5%以上的买卖双方按照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计算。与签认购书当天看到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版本。

不签订合同的原因:1.此条补充协议对买方无任何保障,若交房时面积误差比超过了3%,甚至是10%买坊也要承担因此带来的经济压力吗?

2.开发商存在强买强卖行为,如果交房时面积超差严重,买方要全部承担;

3.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行为:签订认购书时候,看到认购书中有一条写着“买房已经看过《合同》,《补充协议》等并同意相关条款”。(1)销售并没有拿出合同及补充协议给我看,二是在我对此条提出疑问时,被告知可以自行到展示架上看合同样本,但是最终还是要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于是我到展示架看了《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当时看到的展示架上的补充协议如下图:?

??与后来要我签的《合同》此条款完全不同;(2)本人19日,20日,21日均到现场对此事进行协商,他们明确表示“合同绝对不能更改”于是我提出退房要求,答复我的是:退房可以,但是定金不能退。这是什么理由。

另外,1.由于是购买的精装修房屋,但是合同中无对装修标准等进行约定,且万科前段时间出现质量事故,对此表示不满。2.本人一直在追问书面的答复,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给我书面的答复。

现在协商已经难以解决了,我现在已经对开发商诚信怀疑。

2019-01-02 14:21: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面积的误差,如购房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方式处理,如无约定,另行起诉解决。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里说的“出卖人”指的是开发商。“买受人”是指购房者。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 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不作为判决唯一依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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