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的包裹丢失以后,经投诉答应赔偿,但是赔偿未果可以继续投诉。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