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情况是这样,处了两年,一直同居,结婚了,没登记,吵架了他打了我,我走了,然后他家就向我家多次索要彩礼,彩礼,一共五万,给了我妈,我妈给我退回两万,就当给我的陪嫁,我妈给的这两万,我和他也一起花了,还有一万给他打回去了,,他还向我要五万彩礼,说不给就走法律,他这样可以通过法律吗?我想知道

2019-01-02 17:21: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结婚的彩礼不属于共同财产。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理由】【赠予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民间婚俗,结婚的时候,男方都要向女方赠送彩礼,并由女方自由支配。《婚姻法》规定,赠予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二【《婚姻法》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 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充其量属于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现在不是要离婚,而是说解除同居关系而已。
    想解除同居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如下规定: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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