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1年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2001年开始公司帮我们缴养老保险等五险,没有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费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8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当时的实际工资(2500元)。2009年开始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也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9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

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0年期间低于我的实际工资的那部分社保费用?

3、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法实施前的2001-2007年会有补偿金吗?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实施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算清楚。(是否需要新旧法结合使用)?

4、这个争议有没有仲裁时效?以前的社保费用补缴会得到支持吗?

仲裁
2019-01-02 20:3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补交社保费中,例如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即:如果断交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缴费年限将为您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多缴可多得。但医疗保险不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如果中断,将从下次缴费时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1、代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需要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2、代扣数额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公司给员工少缴了社保,可否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公司不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般来说不能补缴。在上一份工作离职后,本来是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交社保的,但如果没有办理,现在有了新的工作,就不能再办理补缴了。公积金一向都不能补缴的。停缴一个月的影响:社保:养老保险不受影响,但生育保险必须在生育前连续缴够一年才能享受。
    公积金:要连续缴够一年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因为申请贷款时要打印之前一年的流水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