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告掌握“海尧公司”的一切资金,原告也无从知道被告是不是把该投入“海尧"的资金投入“海尧”。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的能力,而是空手套白狼,一直蒙蔽原告,在取得原告信赖下将原告的3万元套到手。
2.由于原告不在“海尧”,被告掌控“”海尧”的一切帐目,业务等。也没告诉原告实情,而是一直蒙蔽原告,谎称“海尧”效益特别好,必须追加投资,资金才周转得过来,再次使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达到将原告的1万元于2013年3月2日套到手的目的。
也就是当时原告在被告有意的蒙蔽下,原告打入被告个人账户1万元。而当时被告按比例该投资的4万元,因为账目资金是被告一手在操控,原告当时也无从知道被告追加到位没。而实际上被告没有追加,一直在有意蒙蔽原告达到套到钱的目的。
2013年2月18日到2013年底,被告对原告说,“海尧”的总的业务量约3万多,并且还有客户“涂美”涂装厂的货款1万多没收到。当时原告问被告亏了没有被告说没亏,并且具体成本,买进卖出的具体价格,原告也不清楚。不知道被告又有什么目的?
4.后来,在2014年初,被告单独去做“涂美”,于2014年被告将“涂美”改名为“尧越”,这时被告要原告一起合作“尧越”,原告根本不愿意。
被告就说以前开的“海尧”攒得不多,做“尧越”搞涂装好多了。但原告不想参与“尧越”,因为听被告说“海尧”没攒多少钱,同时原告也没分到一分钱“利润”。于是原告提出了退出“海尧”,攒的钱也不要,当时只要求被告退还给原告投给被告的钱,2013年2月18日的3万元,2013年3月2日的1万元,共4万元。被告同意原告退出,但是被告以刚投入“尧越”,资金紧张为由,就暂时没有钱退还给原告。也就没有退给原告一分钱。
4.直到2014年11月份为止,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才退还给原告2千元。余下3.8万元一直没有退还给原告。
因为被告说开的“尧越”涂装厂在国庆前倒闭了,总共欠下一身债务,对于原告的债务也没说不还,只是说有钱了一定偿还给原告。所以原告处于同情之心又曾同校过也同事过还共事过,就一直没有“穷追猛打”的去追索资金。
但时隔这么久,被告还是没偿还原告。所以原告在后续无法追索金额的情况下,
咨询下,怎么办?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原告签名的,按手印的合作协议1份。
2,被告、原告通讯记录。
没有其他有说服力的东西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