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013年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在深圳龙华新区观澜,在原告受蒙蔽的情况下,原告将三万元交给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

而被告掌握“海尧公司”的一切资金,原告也无从知道被告是不是把该投入“海尧"的资金投入“海尧”。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的能力,而是空手套白狼,一直蒙蔽原告,在取得原告信赖下将原告的3万元套到手。

2.由于原告不在“海尧”,被告掌控“”海尧”的一切帐目,业务等。也没告诉原告实情,而是一直蒙蔽原告,谎称“海尧”效益特别好,必须追加投资,资金才周转得过来,再次使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达到将原告的1万元于2013年3月2日套到手的目的。

也就是当时原告在被告有意的蒙蔽下,原告打入被告个人账户1万元。而当时被告按比例该投资的4万元,因为账目资金是被告一手在操控,原告当时也无从知道被告追加到位没。而实际上被告没有追加,一直在有意蒙蔽原告达到套到钱的目的。

2013年2月18日到2013年底,被告对原告说,“海尧”的总的业务量约3万多,并且还有客户“涂美”涂装厂的货款1万多没收到。当时原告问被告亏了没有被告说没亏,并且具体成本,买进卖出的具体价格,原告也不清楚。不知道被告又有什么目的?

4.后来,在2014年初,被告单独去做“涂美”,于2014年被告将“涂美”改名为“尧越”,这时被告要原告一起合作“尧越”,原告根本不愿意。

被告就说以前开的“海尧”攒得不多,做“尧越”搞涂装好多了。但原告不想参与“尧越”,因为听被告说“海尧”没攒多少钱,同时原告也没分到一分钱“利润”。于是原告提出了退出“海尧”,攒的钱也不要,当时只要求被告退还给原告投给被告的钱,2013年2月18日的3万元,2013年3月2日的1万元,共4万元。被告同意原告退出,但是被告以刚投入“尧越”,资金紧张为由,就暂时没有钱退还给原告。也就没有退给原告一分钱。

4.直到2014年11月份为止,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才退还给原告2千元。余下3.8万元一直没有退还给原告。

因为被告说开的“尧越”涂装厂在国庆前倒闭了,总共欠下一身债务,对于原告的债务也没说不还,只是说有钱了一定偿还给原告。所以原告处于同情之心又曾同校过也同事过还共事过,就一直没有“穷追猛打”的去追索资金。

但时隔这么久,被告还是没偿还原告。所以原告在后续无法追索金额的情况下,

咨询下,怎么办?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原告签名的,按手印的合作协议1份。

2,被告、原告通讯记录。

没有其他有说服力的东西了,协

2019-01-03 01:17: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 除了劳动合同以外有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并可以要求工伤待遇。从而可以获得下列基本工伤赔偿
    (一) 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 护理费
  • 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有以下方法: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表达意思一致的合同,它可以用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但也能用于相反的情况,不过不推荐。因为口头合同具有不易分清权责、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的缺点,应尽量慎用。
    像你这样需要形成委托合同纠纷的,最好使用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通常权责分明,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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