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中铁快运
当事人:李岩(铁锋区代理)性别:女
于光宇(火车站行李房安检员)性别:男
事情经过:李发一超重件重量在160-170KG,将货一头搭在传送带上,另一头老李(长期在火车站行李房发货蹬三轮车人员,50多岁)抱着超重件,于是李要求于踩下传送带将货传上去,于没有搭理,李再三说了几遍,于回复:“没时间整理票据呢”,李说:“你整理票据脚不是闲着吗,你不想干工作了?”于不屑一顾回复“你还能给我换个工作啊?”{注明:于刁难李已不是一年两年到他班肯定找毛病}于是李回复:“我和你有多大深仇大恨啊,抱你家孩子下井了?”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就吵骂起来,李站在窗外于在窗内,两人厮打起来,于将手抓住李毛衣的脖套将李往里撕扯,并用手击打李头部,李为了挣脱用腰和膝部抵住窗下的墙壁并用计算器和于工作台上的东西拍打于,致使李髋部,膝盖和小腿胫骨处多处瘀伤有影像为证,由于拍打于致使其脸部有轻微划伤,当时前厅第一证人有党淼(中铁快运前厅客服人员)谷振(李司机)老李(前面介绍)上前劝阻,遂分开,于是于报了警,几分钟后警察来了将其二人带去调查并做笔录,经警察鉴定并无大碍,经调解将其放回。第二天于住院并不同意调解,于是将李又调去做笔录,李将身体创伤给民警看,李表示这不算什么大事还嫌丢人就没当回事,民警也觉得无大碍并要求和解,于是做完笔录回来继续工作。第三天也就是18日下午3.4点左右李被铁路公安处刑侦队叫去做笔录,了解情况,李以为并无大碍去做了笔录,当李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画押后告知李处犯治安处罚条列,罚款二百并处以10拘留,遂将其带去拘留所(后经了解刑侦队政委是于老婆的表亲)疑问:于不服想把事情闹大为什么最终判决的是铁路公安处刑侦队,而不是由别的部门,刑侦队也可以介入治安案件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列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两次调去做笔录都认为不算什么,那就是属于情节较轻,为什么会按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还有据调查:拘留所是关押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已结案人员,为什么在关押的第三天下午又去找李做笔录并说是补充几句话,还通知李司机主动去补充两句话,难道他们做的有漏洞? 两次调去做笔录都没有当成案件处理证明其情节较轻,为什么到了刑侦队就给定了这个条列,在关押的第三天下午,两名刑侦队的民警又去拘留所找李说有两句话需要补充,并要求李司机谷振也要去补充两句话并按手印,根据查证拘留所关押的是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已结案人员,结案是如何定义?是不是证明已经结案定性,但为什么还要求补充几句话,是不是他们工作有漏洞还有就是于不服调解可以上诉。怎么会由刑侦支队来制裁?是因为他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