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房合同签订的是1年,2017/6-2018/6.租了3个月的时候,房东想卖房,我们配合看房6次,因为大概12月份可以交房,所以要求我们住到12月份搬走(不缴纳违约金),我们不同意,后来协商按照合同要求,由房东自己决定搬出日期,并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们,并缴纳违约金。(于是当天约定好并缴纳了之后三个月租金,之后多退少补)。后来房东反悔,抓我们漏,因为最后这一次协商交的这3个月房租延迟了5天,是第6天交的房租。房东想终止合同(合同内约定超过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让我们立马走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房东有权利终止合同吗?我们怎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求律师提出解决办法!谢谢

2019-01-03 09:58: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
    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
    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
  •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对于房屋可能被拆迁的信息,房东应该告知承租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合同的签订,关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出租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三)租赁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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