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合同,只有公司有一份,合同没有说明我当初在做什么。去了才知道自己是想当XX小姐,然后没交违约金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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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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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好,您在公司工作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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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有效的,但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整改,如果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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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