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4年买的90.11(预售建筑面积)的房子,办房产证时,才知道我们同一个小区,别的楼栋预售建筑面积写的是89点多。房管局给我们测的(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套内面积,预测套内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都是一模一样的。整个小区近十个单元,只有我们而个单元是90以上的。我们就要激2个点税,我们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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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如果和房产证不合
1、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
2、看其与合同约定面积的比例。低于3%,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少了,应退回多收的房款.
3、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的,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增加的面积计算,由业主补交购房款。
4、误差在3%以上的,业主只追加3%的房款,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付款。
5、如果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售房单位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6、误差超过3%,业主有权利要求退房或者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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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国家级标准———《房产测量规范》,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0种情况包括:
1.层高小于
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
8.活动简易房屋;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
0.
26、±
0.
6、±
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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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
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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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继承获得的房产,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房产证,而且,最重要的是,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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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